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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
2012-06-20 11:00: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4-03-21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政法部门在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对于如何应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第一条第三项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解答。现将《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对拐卖人口犯如何处刑?
  1.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兼犯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非法拘禁、伤害、强迫妇女卖淫等罪行的,应按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
  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五、如何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1.拐骗或者偷走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的,是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2.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胁迫或利诱下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欧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还须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还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要坚决摧毁拐卖人口集团和他们的网点。对于应该抓获的同案犯,要追捕归案,全案处结,对拐卖人口集团的成员,应按各自的罪则区别对待。对集团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拐卖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还应积极追赃,使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问题。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4.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况下,不只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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