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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2012-06-20 16:08: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人权」的定义
 
  「权利」一词,可被概括地界定为个人对事物应有的权益;「人权」一词,在历史上则是源自十七及十八世纪著名的哲学家。当时人们通常把「人权」称为「个人的权利」或「天赋的权利」。「人权」是指每个人生而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例如生命、自由、私隐等各项基本权利,以及满足衣食方面的基本需要。这个概念自十九世纪开始进一步演变,范围扩大至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工作的权利、言论的自由、崇拜的自由、不容使为奴隶的权利,以及不容施以酷刑和不人道刑罚的权利。在近代更包括参与政治的权利,以及获得平等机会、受教育、接受治疗和享有对个人及其家人的健康和有利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愈来愈多人使用「人权」一词,相信这是与战争时期种种骇人听闻的不人道暴行有关。在现代「人权」概念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件事,无疑是联合国大会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一致通过决议,采纳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有时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共有30条条文,目的是促进及鼓励各国遵重人权及其他有关的基本自由。该宣言列出一系列有关上述权利及自由的一般原则,「作为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共同努力之标的」。在该份文件所载列的权利及自由中,包括以下各项权利:
  (a)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b) 任何人的家庭私生活及通讯不容侵犯;
  (c) 迁徙及择居的自由;
  (d) 思想、良心、宗教、持有主张及发表意见的自由;
  (e) 结社、和平集会及参与政治;
  (f) 工作,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职业保障及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
  (g) 休息及给薪休假;
  (i) 社会保障及其他形式的基本社会福利服务,例如房屋及医疗福利;以及
  (j) 受教育及参与所属社区的社交生活。
  这份联合国「人权」历史文献载于附件B。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项联合国决议相当重要,而且意义重大,但联合国在通过决议时,并无按照国际法,规定其会员国有责任把这些原则付诸实行。因此,联合国其后设立了人权委员会,目的是设法把上述各项主要原则纳入各项国际条约之内,并监察缔约国/参与国实施这些原则的情况。联合国在一九六六年通过两项国际「人权」条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便是与上述这种精神贯彻一致。这两项公约较具体地载列了在一九四八年的宣言中所提述的基本「人权」及基本自由,目的是规定各参与国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以贯彻各项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摘自: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网站〉〉刊物 
http://202.71.214.14/gb/www.ombudsman.gov.hk/sc/publications_1998_0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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