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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
2012-06-04 21:02: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联合国大会决议[未提交主要委员会(A/64/L.64)]64/293 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联合...
  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10)
联合国大会决议
[未提交主要委员会(A/64/L.64)]
 
64/293 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联合国大会,
  在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指导下,重申在发展、和平、安全和人权方面的职责,
  重申对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谴责,贩运人口是对人的尊严、人权和发展的严重践踏,
  认为贫穷、失业、缺少社会与经济机遇、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歧视和边缘化是使人处于易遭拐卖的脆弱状态的相关因素,
  回顾2000年9月8日各国首脑签署的千年宣言[1],该宣言承诺努力打击与跨国犯罪相关的所有犯罪,其中包括贩运人口。回顾由联大2005年9月15日采纳的2005年全球峰会产出文件[2],指出贩运人口继续带来人道挑战,需要国际社会一致行动起来进行应对,督促各成员国设计、加强和推动有效的预防、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的措施,对受害者进行保护。
  重申联合国大会2000年11月15日55/25号《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及《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4]的决议,回顾其他相关条约和协议,如: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的《强迫劳动公约》(29号)、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5]、《儿童权利公约》[6]、关于买卖儿童、童妓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7]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8]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9]等。
  承认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的“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了贩运人口犯罪的定义,目标是预防贩运人口,保护受害者,惩治人贩子。
  回顾联大所有关于消除贩运人口手段的决议,包括2006年12月20日的61/180号决议、2008年12月18日的63/194号决议、关于提高合作反对贩运人口的2009年12月18日的64/178号决议、2006年12月19日关于妇女和女童贩运的61/144号决议,以及2003年12月22日关于“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保护贩运受害者”的58/137号决议。
  重申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4年4月19日的关于任命反拐,特别是反对贩运妇女儿童特别报告员的2004/110号决定[10],强调了基于权利的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式的重要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的关于任命反对各种形式的现代奴役及其原因和影响的特别报告员的6/14号决议[11];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0年3月7日关于任命反对买卖儿童、童妓和儿童色情的特别报告员的1990/68号决议[12];联合国大会2007年12月18日的62/141号决议,决议要求秘书长任命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以及任命在冲突地区的性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
  回顾了针对经社理事会2006年7月27日的2006/27号决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的要求,联大通过61/180号决议成立跨机构合作反拐组织,以推动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反拐机构之间的合作。
  承认由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联手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基会、欧洲安全理事会、国际移民组织在2007年3月发起的UN.GIFT项目,以及2008年2月13-15日的维也纳反贩运人口论坛为所有反拐机构,包括联合国、政府和公民社会提供了一个国际平台来分享各自经验,进一步强调集体合作,通过全面和多方面手段来解决贩运人口问题。
  回顾联大2008年6月3日关于贩运人口的主题辩论,该主题活动给会员国提供了交流平台,重点对三个P(预防,保护和打击)进行了讨论。联大2009年5月13日举办的关于“采取联合行动反对贩运人口”的互动主题对话,其间强调了成员国与其他相关机构,包括区域的和国际的机构、非政府组织、私营业和媒体加强联合行动的重要性。
  认识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会议的重要性,通过会议提高缔约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能力,促进和审议该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执行。
  关注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会议[13]上所做的决定:2004年7月7日第1/5号、2005年10月20日2/3号、2006年10月18日3/3号和2008年10月18日4/4号等,关于执行反拐议定书的决定。
  回顾次区域、区域和跨区域的相关反拐机制和项目,如:阿拉伯加强国家反贩运人口能力建设项目;多哈发展筹资论坛;亚欧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行动计划会议;东盟反对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宣言;关于打击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的巴厘进程;黑海经济合作组织关于合作打击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行动计划;波罗的海国家反贩运人口理事会;独联体国家合作打击贩运人口、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协议;中美洲反贩运人口联盟;COMMIT进程;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打击贩运人口宣言;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联合行动计划;反跨境贩运人口麦纳麦国际会议:公私合作打击贩运人口;南方共同市场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美洲国家组织打击南半球贩运人口工作计划;瓦加杜古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行动计划;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移民问题区域会议行动计划;南亚区域合作联盟预防和打击以卖淫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儿童公约;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反贩运人口核心组东南欧稳定公约;欧盟的关于确定司法与内政事务领域的优先行动并建立反拐合作的斯德哥尔摩规划及行动计划(2010-2014);
  认识到制订一个全球反拐行动计划的必要性:
  (a)推动广泛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反拐议定书以及其它应对贩运人口的国际文书,加强现有的反贩运人口条约/文书的实施。
  (b)帮助成员国巩固和加强其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承诺。
  (c)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推动全面、协作和一致的应对措施。
  (d)推动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具有性别和年龄视角的方式,针对使人处于易遭拐卖脆弱境况的所有因素,加强刑事司法回应,预防贩运、保护贩运受害者、惩治罪犯。
  (e)在联合国系统内提升对贩运人口的认识,同时也提高各国,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对此的认识,包括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国际大众媒体以及更广泛的大众。
  (f)推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包括会员国,国际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并根据现有的最佳实践经验与教训,增强联合国系统内各种机构间的合作。
  1、采纳此决议及其附件作为联合国全球反拐行动计划。
  2、决定在为期一天的高层次的联大会议上,正式发布行动计划,以督促成员国、联合国、其他国际的区域的和次区域的组织,以及公民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业和媒体,充分有效地实施行动计划的相关条款和执行计划中的活动。
  3、敦促尚未签约的成员国,作为优先问题,考虑批准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要考虑的这些文书在反对贩运人口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敦促签约国充分有效地实施所签署的公约/议定书等。
  4、根据本决议附件第38段的规定,决定建立面向拐卖受害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联合国自愿信托基金,并要求秘书长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的有效运作,并承认以前的和正在投入的其他资金源在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
  5、要求秘书长根据现有的职责,就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向联合国大会履行报告义务时,纳入有关联合国系统实施反拐行动计划方面的内容。
  6、决定于2013年对执行反拐行动计划所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要求秘书长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保证评估的实施。
  7、要求秘书长提交建议,为人员编制和必要的方案要求提供资金,根据两年周期(2012-2013)的项目预算,重新调配资金,以便按计划安排加强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能力。
 
第109次全体会议
2010年7月30日
 
附件
 
联合国全球反对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我们,联合国的成员国,重申我们终止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万恶罪行的承诺,表达我们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保护和协助贩运受害者,惩治贩运人口的犯罪,推动伙伴关系加强协调与合作的决心,决定通过实施行动计划,将政治转化为切实的行动:
  1. 持续,毫不含糊、强烈地谴责贩运人口,因为这种犯罪侵犯人的尊严,对发展,和平和安全及人权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
  2. 认为正如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反拐议定书”)中所规定的,“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3. 确保通过解决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其他影响因素,促进和保护拐卖受害者的人权,预防人口拐卖;并且以加强刑事司法回应为工作中心,来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保护、援助和补偿受害人。
  4. 采取紧急行动预防贩运人口,保护受害者,惩治罪犯,加强伙伴关系,为此需优先促进和考虑签署或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犯罪公约及反拐议定书,以及其它相关国际公约,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的《强迫劳动公约》(29号)、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关于买卖儿童、童妓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等。
  5. 认识到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第32条,建立了公约缔约国会议,以加强缔约国的能力,以利推进和审评公约以及反拐议定书的实施。探讨如何选择适当有效的机制,以帮助缔约国会议,审评条约的实施情况,需对现行的此类活动给予关注。
  6. 条约的缔约国会议建立了无名额限制的工作组,对工作组的活动和建议需给予重视。
  7. 支持人权委员会,对其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推动和保护人权做出贡献。
  8. 对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及代表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提供支持,如反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当代各种形式的奴役及其原因和影响的特别报告员;针对妇女的暴力及其原因和影响的特别报告员;买卖儿童、童妓以及儿童色情问题的特别报告员;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冲突地区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和代表。特别报告员和代表应通过具体的咨询/建议、与联合国和区域组织进行联络、对提交有关问题的报告等方式向成员国提供帮助。
  9. 重申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全球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核心作用,尤其是通过利用现有的能力建设工具、实践经验与教训以及国际组织的专业力量,包括“实施反拐补充议定书的国际行动框架[14]”等措施,提供技术支持,推动实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工作中发挥的核心作用。  
  10.重申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移民组织在全球反贩运人口方面所作的重要工作。 
  11.强烈敦促所有的联合国相关机构/组织在有效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人权的工作中协调合作,包括通过反贩运人口机构间协调组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全球项目等方式。
 
I.预防贩运人口
 
  12.关注解决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其它使人处于易遭拐卖的脆弱状况的因素,例如:贫穷、失业、不平等、人道主义危机情况,包括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性暴力、性别歧视、社会排斥与边缘化,以及对妇女、青年和儿童施加暴力的文化容忍等。
  13.做出承诺,致力解决任何地方所发生的各种形式的贩运人口犯罪问题。
  14.将贩运人口问题纳入到联合国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人权、法制、良好的治理、教育、自然灾害和战后重建等方面的广泛的政策与规划中。
  15.根据本国国情在国家层面,在次区域和区域层面采用并实施综合性的政策和方案,以预防各种形式的贩运人口。这些综合性的政策和方案应符合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文书所制定的与移民、教育、就业、性别平等、女性赋权和预防犯罪等有关的政策和规程。
  16.开展研究并适当地收集有关贩运人口的分类数据,以便能够对贩运人口的特点、程度和范围进行相应的分析。
  17.制定或加强有关鉴别拐卖受害人的工作程序,例如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组织开发的识别程序,包括有利于从弱势群体中适当并无歧视地鉴别拐卖受害人的措施。
  18.在公众中大力开展针对拐卖高危人群的反拐意识方面的宣传活动,通过教育和大众传媒、非政府组织、私营业及社区领导的有效参与,以抑制买方市场,减少导致拐卖发生的对人尤其妇女儿童的剥削需求。收集和推广开展宣传活动的最佳实践做法。
  19.强调在提高防拐意识的宣传活动中教育的作用,要加强教育,尤其是人权教育和人权学习,以此作为预防拐卖的适当方式。  
  20.加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规定方面的工作,如出生登记,以降低拐卖风险,有助于鉴别拐卖受害者的身份。
  21.加强和支持输出国、中转国和接收国的预防工作,预防中要关注买方市场,抑制对各种形式的拐卖需求,以及对通过拐卖所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方面的需求。  
  22.在国家层面采取具体措施打击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努力对消费者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23.加强或继续加强执法、移民、教育、社会福利、劳动和其他相关部门官员的预防拐卖的能力,工作中注意尊重人权,具有儿童和性别意识,鼓励在适当情况下与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
  24.鼓励联合国与各成员国,以及国际的、区域的和次区域的各相关组织加强合作,总结和分享预防拐卖方面的最佳实践做法。
 
II.保护与援助拐卖受害人
 
  25.重申促进和保护每个人的人权与应对贩运人口的有效措施是相辅相成的。
  26.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有关人权和贩运人口的建议原则和准则[15]”,以及联合国儿基会的“保护贩运受害儿童的指导原则[16]”,强调注重有关促进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的人权以及重新融入社区方面的需求。
  27.确保将拐卖受害人均作为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对待,国家立法能有效地将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入罪化。
  28.审评国家现有的对拐卖受害人所提供的服务,遵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拐补充议定书,依需要加强这些服务,同时支持建立或加强适当的转介机制。
  29.加强或继续加强有可能接触和鉴别拐卖受害人的相关人员的能力,例如:执法人员、边境管理官员、劳动监察人员、使馆或领事馆官员、法官、检察官、维和人员,并确保相关部门和机构,包括公民社会的有关组织的所需资源的可获性。
  30.敦促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已得到确认的拐卖受害人不至由于被拐卖而受到惩处,并不至由于政府职能人员所采取的行动而受到伤害。
  31.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4和25条,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要保护拐卖受害人的隐私和身份,并确保受害人的安全,同时要适当地保护其直系亲属和证人免遭人贩子的报复,保障他们的安全。 
  32.与非政府组织、其他相关机构和公民社会的团体合作,向拐卖受害人提供援助与服务,促进其生理、社会和心理的康复。
  33.敦促缔约国政府,遵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拐补充议定书,考虑采取立法或其它恰当措施,允许拐卖受害人在适当情况下临时或永久性地在其境内驻留。 
  34.遵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拐补充议定书,确保输出国接收其拐卖受害侨民的返回,并保障此类返回工作能够在充分考虑安全和尽量出于自愿的情况下进行。
  35.采用输出国、中转国和接收国的劳动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提供保护,以减少其被拐卖的风险。   
  36.遵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拐补充议定书和其他相关公约/文书,向已被确认的拐卖受害人提供特殊服务,包括获得医疗服务,例如:考虑到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会对受害人的健康,包括性和生殖健康造成直接的长期的严重影响,因此须使遭受性剥削的拐卖受害人获得有关艾滋病和其它血液传播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照顾和支持服务。   
  37.以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向拐卖受害儿童或处于拐卖高风险中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包括根据现有的儿童保护体系,确保通过适当的服务和措施,以保障拐卖受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安康,使其受到教育、得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38.建立“联合国拐卖受害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自愿信托基金”,以便通过所建立的援助渠道向受害人提供人道主义的合法的资金援助,例如政府的、政府间的、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渠道,这些将作为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管理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的辅助资金来运作,并遵循“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17]”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董事会的指导进行管理。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他们都具有反人口贩运领域的相关经验,由联合国秘书长在征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执行主任以及成员国的意见后,根据地域分布的公平性而任命。    
   39.遵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拐补充议定书,采取措施,以确保拐卖受害人能够就所遭受的伤害,寻求赔偿。   
   40.承认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即承认这些组织在为拐卖受害人提供援助并赋予其权力,帮助受害人索赔,加强对受害人的照顾,并提供适当的服务,包括与执法官员的合作与协调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41.遵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拐补充议定书,确保国内的法律或管理系统包含有相关措施,以便用拐卖受害人懂得的语言向其提供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相应的法庭和管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以利于受害人获得援助,从而在惩治罪犯的诉讼过程中的相应阶段能够以不损害辩护权的方式,充分体现并考虑受害人的看法和关注点。     
  42.应为拐卖受害人提供一段充足的调适期,使其身心得以恢复,并有机会向适当的顾问进行咨询,以利于在是否与执法部门合作和参与司法诉讼等问题上做出决定。    
 
 
III.起诉拐卖犯罪
 
  43.执行所有使贩运人口入罪化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 
  (a) 起诉包括一切形式剥削的贩运人口犯罪,立法、执法和加强法律建设,使得所有的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的违法行径入罪化。
  (b) 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将企图实施、作为共犯参与实施、组织或指挥其他人实施“反拐补充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相关公约/协议中所阐述的罪行时,应将此类违法行径定为刑事犯罪。
  (c) 打击和起诉有组织贩运人口犯罪集团。
  44.遵照相关国际公约等文书,确保所有类型的贩运人口罪犯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法人和企业的责任。 
  45.加强对指控的贩运人口案件的调查工作,强化打击贩运人口、起诉罪犯的手段,包括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2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更有系统地冻结财产,以便最终予以没收,确保针对贩运人口犯罪的严重程度给予相称的惩处。 
  46.利用所提供的现有的技术援助,加强对贩运人口犯罪的刑事司法回应,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提供的援助。
  47.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8]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调查、起诉和惩处参与或协助贩运人口犯罪的腐败公职人员,强化对腐败官员的零容忍政策。  
  48.加强或继续加强成员国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与贩运人口相关的犯罪,包括:洗钱、腐败、偷运移民以及一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
  49.鼓励有关成员国的执法、移民、边境警卫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如数据保护法),通过交流信息,加强彼此间的合作,同时在输出国、中转国和接收国间不断密切合作,以便增强对人口贩运网络的调查、起诉和侦破。 
 
IV.加强反对贩运人口的合作
 
  50.认为能力建设是打击贩运人口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并鼓励和加强联合国系统中的协调与合作。     
  51.鼓励在国家、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尤其是在输出国、中转国和接收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利用相关组织所提供的工作网络优势,分享能力建设方面的最佳实践做法,以应对和打击贩运人口犯罪,同时强调相互法律协助的重要性,在充分尊重本国法律(如数据保护法)的情况下,交流信息,包括运作信息,实施条约的方案和最佳实践做法,以及条约缔约国会议所做的工作等。  
  52.根据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结和实施相互法律援助协议和引渡协议,以便逮捕和起诉贩运人口的罪犯。
  53.促进政府机构、公民社会和私营业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媒体、工人团体、雇主协会的合作,以便加强预防和保护方面的政策与方案。 
  54.加强执法机构之间在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合作。 
  55.强化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层面的打击贩运人口的合作,加大对输出国、中转国和接收国的技术援助,以便增强其预防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的能力。  
  56.巩固并支持反贩运人口机构间协调组,以便促进联合国相关机构,包括人权条约机构和工作机制,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57.鼓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系统的相关机构、各基金会和项目、以及国际的和区域的组织根据成员国的需求,继续向其提供援助,以增强其各项反拐工作,如:政策的制定、立法、边境管理和执法合作、公众意识提升活动、能力建设、交流和总结援助拐卖受害人的最佳实践做法等。  
  58.进一步鼓励联合国系统的相关机构,各基金会和项目,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会议所建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技术援助专家工作组的建议,继续在反贩运人口领域提供技术援助,改进此援助的连贯性和效率。  
  59. 敦请联合国秘书长尽快加强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协调下的联合国反贩运人口机构间协调组,以便确保联合国系统有关反贩运人口工作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60. 提请联合国秘书长将提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能力作为优先考虑的事项,从而使其能够与成员国密切合作,收集信息,从2012年起提交半年度报告,以平衡、可靠和全面的方式汇报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的贩运人口的模式和动向,并分享来自各项反拐创意活动和机制的最佳实践做法和经验教训。 
  61. 鼓励成员国考虑对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进行自愿捐助,探索其他资金来源,包括向私营业募集捐款。 


[1] 参见55/2号决议。
[2] 参见60/1决议。
[3] 联合国,条约系列,vol. 2225, No. 39574。
[4] Ibid., vol. 2237, No. 39574。
[5] Ibid., vol. 266, No. 3822。
[6] Ibid., vol. 1577, No. 27531。
[7] Ibid., vol. 2171, No. 27531。
[8] Ibid., vol. 2173, No. 27531。
[9] Ibid., vol. 1249, No. 20378。
[10] 见经社理事会正式记录,2004,补充 No. 3 (E/2004/23), chap. II。
[11] 见联大第63次会议的正式记录,补充 No. 53 (A/63/53), chap. I。
[12]见经社理事会正式记录,1990,补充 No. 2 和勘误表 (E/1990/22 和Corr.1), chap. II, sect. A。
[13] 见 CTOC/COP/2004/6, chap. I,CTOC/COP/2005/8, chap. I, CTOC/COP/2006/14, chap. I和 CTOC/COP/2008/19, chap. I。
[14] 可查询: www.unodc.org/unodc/en/human-trafficking/publications.html.
[15] E/2002/68/Add.1.
[16] 可查询: www.unicef.org/ceecis/0610-Unicef_Victims_Guidelines_en.pdf.
[17] ST/SGB/2003/7.
[18] 联合国,条约系列, vol. 2349, No. 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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