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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宾得拐卖儿童案 (2009-11-26)
2012-06-28 11:45: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苏宾得,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程中尚村52号。2006...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苏宾得,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程中尚村52号。2006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志彬,曾用名李志斌,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705号。2006年9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牛现峰,男,农民。

    被告人黄菊英,女,农民。

    被告人苏林芳,男,农民。

    被告人吕保叶,女,农民。

    被告人桑志松,男,农民。

    被告人荣根旺,男,农民。

    被告人荣利超,男,农民。

    被告人李红宾,男,农民。

    被告人张秀云,女,农民。

    关于拐卖儿童犯罪

    1、2005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苏宾得、牛现峰骑摩托车到河南省内黄县宋村乡车固村东路上,当车固村村民王某骑自行车带其外孙女赵某(8个月)路经此处时,二被告人趁王不备,将赵某抢走,后经黄菊英等人介绍,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将赵某卖给河南省安阳县郝高丽村村民郝海利,破案后赵某被解救回家。

    2、2005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驾驶摩托车到临漳县回隆路口东100米处,当临漳县里王屯村村民李某骑自行车带女儿魏某(1岁)途径此处时,二被告人趁李不备将魏某抢走,后经黄菊英等人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安阳县土楼村村民马翠,破案后魏某被解救回家。

    3、2006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志彬伙同苏林芳、吕保叶骑摩托车到安阳县辛村乡孟高利村刘某家,李志彬将门踹开进入屋内,苏林芳从刘某怀中将其儿子孟某(2岁)抢走。后经黄菊英、吕保叶等人介绍,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将孟某卖给安阳县西高学村村民徐守芬,破案后孟某被解救回家。

    4、2006年4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伙同桑志松、荣根旺驾驶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到汤阴县任固镇任南公路上,当任固镇三街村村民王某骑自行车带着儿子付某(2岁)路经此处时,四人趁王不备,将坐在自行车前横梁上的付某抢走。

    5、2006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伙同苏林芳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临漳县砖寨营乡向阳村公路,当安阳市龙安区彰武办事处北彰武村的崔某(男,2岁)去本村小卖部买东西路径此处时,苏林芳将其抢走。后将孩子交给吕保叶,经张秀云等人介绍,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卖给安阳市龙安区西高平村村民胡文富,破案后崔某被解救回家。

    6、2006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苏宾得、李志彬伙同苏林芳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汤阴县任固镇沟南村村南路上,当任固镇故城村村民安某骑自行车带其儿子杜某(5个月)路经此处时,李志彬、苏林芳趁其不备,将杜某抢走,后将杜交给吕保叶、李红宾、张秀云等人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梁山县次店村村民贾连妮,破案后杜某被解救回家。

    7、2006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荣根旺、荣利超、李秀彬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临漳县称勾镇新后屯村堤上,当称勾镇常红村李某骑自行车带着儿子闫某(2岁)路经此处时,四人趁李不备将闫某抢走,后将闫交给吕保叶、张秀云等人,经倪贵云介绍以222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梁山县杨垓村村民张志峰,破案后闫某被解救回家。

    关于抢劫、绑架事实

    1、2006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苏林芳、冯文明、牛现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胶带到临漳县柳园镇,以租车去安阳市龙凤村为由,骗乘陈某驾驶的一汽佳宝面包出租车(豫E27695),当车行至吕村至龙凤村中路段时,牛现峰从后面搂住陈某的脖子,苏宾得将车钥匙强行拔下,苏宾得、苏林芳、牛现峰将陈某拖至玉米地内对其进行殴打,抢走其人民币4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其口粘住,用绳子将其手脚捆住,抬至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并将房门用铁丝拧住,后驾车到安阳卖车未逞。后四人商量向陈家索要钱财,当晚9时许,冯给陈的妻子杨某打电话,称其家人出了事,要其准备6万元,并威胁不能报警。还给陈的妻子发短信,要其明日交钱。陈某当晚将铁丝拧断跑回家中。陈某因被勒颈窒息,引起脑、肺、心、肾、颈动脉等损伤,于2006年8月19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2006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苏林芳、牛现峰伙同李秀彬到安阳市火车站,以租车为由,骗乘王某驾驶的红色捷达出租车,当车行至吕村镇王洋凡村口时,对司机进行抢劫,抢走王某现金160元及三星手机一部,苏宾得将手机卖掉得款120元,四人挥霍。

    3、200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苏宾得、苏林芳、冯文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牛现峰到安阳市南关附近,以租车为由,骗乘一辆绿色捷达出租车。当车行至吕村镇至南李村西路上时,苏宾得将车钥匙拔下,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抢走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

    4、200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苏林芳、冯文明、牛现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绳子、胶带,到安阳人民公园,以租车为由,骗乘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龙凤至南进村路段时,苏宾得强行将车钥匙拔下,并威胁司机,抢走其现金100元及手机一部。

    5、2006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苏林芳、冯文明、牛现峰携带刀子、绳子,到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以租车去焦夫村为由,骗乘王某驾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当车行至苏二庄至焦夫村中间时,苏宾得强行将车钥匙拔下,王某欲逃跑时,被苏林芳、冯文明、牛现峰将其抓住,对其进行殴打,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其手脚捆住,抢走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抢劫汽车时因车打不着火,牛现峰用刀朝王的腿上扎了一刀,后将王捆在地里的树上,逃离现场。

    6、2006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苏林芳、冯文明、牛现峰携带绳子、胶带到魏县回隆镇,以租车去樊营为由,骗乘祝某驾驶的蓝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当车行至前屯村至樊营路段时,苏宾得强行将车钥匙拔下,并将祝拉至玉米地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其手脚捆住,抢走人民币100元,后用胶带将其嘴粘住,扔至玉米地内,四人驾车逃至安阳,以24500元的价格将抢的车卖掉,每人得赃款5000元,其余挥霍。破案后将车追回,返还被害人。

    关于盗窃事实

    2006年3月-5月期间,被告人苏宾得伙同荣根旺等人在河北省邯郸市、邢台市、临漳县、成安县、涉县等地,大肆盗窃作案12起,窃得轿车、面包车、货车12辆。共计价值15.8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苏宾得伙同李志彬等人经预谋后,以出卖为目的,在河北省临漳县、河南省内黄县、安阳县、汤阴县等地,采取驾驶汽车或者摩托车趁人不备,公然从监护人所骑自行车上抢夺载着的儿童及入户实施暴力,强行从监护人手中夺取儿童的手段,将6名儿童(最大2岁,最小5个月)拐卖到河南省安阳县、山东省梁山县,非法牟利近10万元。

    此外,被告人苏宾得还有抢劫作案六起,具有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的严重情节;绑架作案一起;盗窃作案12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罪行。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志彬、苏宾得以出卖为目的,分别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夺儿童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苏宾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又绑架被害人,向其家属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且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苏宾得、李志彬共同或分别结伙参与拐卖儿童作案共六起,其中,苏宾得直接实施劫持儿童六名,李志彬直接实施劫持儿童五名,中转、接送儿童一名,案发后五名儿童被解救,一名儿童下落不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情节和罪行均特别严重。此外,苏宾得还参与抢劫作案六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25660元,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死一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绑架作案一起,盗窃作案十二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58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苏宾得犯有多种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鉴于李志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苏宾得要小,且没有参与苏宾得的抢劫、绑架及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苏宾得要小,对李志彬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苏宾得死刑,改判李志彬死缓。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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