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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政策法规常用知识
2012-06-20 16:34: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1、找工作请谨慎,防止受骗!
  第一,获取招聘信息应该通过正规渠道,不要相信非法小报和乱张贴的招聘广告。第二,找工作应去合法职业介绍机构。第三,注意保留职业介绍机构的收款收据、介绍函及协议等凭证。第四,留意用人单位有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五,不要向用人单位交纳任何形式的报名费、服务费、培训费、保证金及抵押金。
 
2、合法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特点?
  合法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并公示监督机关的名称及电话。同时,其工作人员必须胸挂《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上岗证》。
 
3、严禁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收取保证金、扣押身份证!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有下列行为:第一,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第二,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第三,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第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3倍的罚款。
 
4、严禁招用、介绍童工!
  第一,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单位或者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5000元罚款;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5、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签订,员工必须持有劳动合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员工30日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拒不补签,或者不给员工执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根据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6、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否则无效!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既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确认其无效。
 
7、劳动合同期限协商确定,符合条件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一般分为3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第二,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试用期不能随意确定,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但必须注意:第一,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第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第三,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9、员工辞职有规定,擅自跳槽要赔偿!
  规定一:员工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员工违反规定擅自跳槽,应当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10、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炒员工鱿鱼,特殊员工有保护!
  规定一: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规定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三和规定四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11、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一,根据第9题规定三第(二)、(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根据第10题规定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根据第10题规定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根据第10题规定四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给予1个月的月工资。其中,根据第10题规定一和根据第10题规定三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月工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2、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是特殊情形要延续!
  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或哺乳期结束。
 
1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享受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4、工作时间有规定,加班工资有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员工在8小时外加班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5、计件工资有规定,加班工资要照发!
  计件工时是指以员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时形式。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果在合理的状况下员工不能在标准工作时间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应考虑重新调整劳动定额。
  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16、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特殊情况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前提是必须报劳动部门审批并获得同意。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员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按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7、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对职工罚款不得过高! 
  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以货币形式定期发放1次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对职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18、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包吃包住、加班加点工资等不能列入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及劳动成绩,与员工协商决定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2004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特区内610元/月,特区外480元/月。下列收入不可以列入最低工资:(一)不属于工资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的各项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费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19、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员工也可按规定享受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20、法定节假日应按规定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分为:第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公民放假期间不扣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该部分公民放假期间不扣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该部分公民如果当日全天正常上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2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期!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为累计15日;满1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2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也应给予相关待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1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工龄满10年及10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5年及5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23、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1年未满5年者5天;满5年未满10年者7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员工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4、员工享受婚丧假,工资应按规定发!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员工享受婚丧假,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5、女职工要保护,特殊规定要执行!
  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四,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第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26、女员工生育或流产可以享受产假,男方可按规定享受看护假!
  第一,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第二,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第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四,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第五,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第六,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42日。
  员工享受产假和看护假,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7、招用未成年工必须实行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实行特殊保护:第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要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28、发现劳动违法行为,请及时举报!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办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员工持有劳动合同、收取报名费押金、拖欠工资、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时加班、招用童工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请尽快向劳动部门举报。
 
29、劳动争议应该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激化矛盾!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应该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30、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证据充分是仲裁获胜的关键!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导致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除外。 
  劳动仲裁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仲裁中能否获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注重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考勤卡等。
 
  2007年12月19日  来源: 法制办 
http://www.fumin.com/info/html/200712/115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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